近期我處在為留學人員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留學人員在進行學歷學位認證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比較普遍的問題和誤區(qū),無謂地給他們增加了時間和經(jīng)濟上的負擔。為簡化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前的手續(xù),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學歷學位認證的必要性
隨著留學人員學成回國的人數(shù)越來越多,對國外學習期間的經(jīng)歷及所獲學位進行認證的要求也越來越普遍。留學認證雖然不是國家政策的強制要求,但對于準備回國就職或進一步學習者,國內(nèi)的接收單位或?qū)W校通常會要求對申請者在國外所獲學歷學位進行認證。認證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鑒別國(境)外頒發(fā)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機構(gòu)的合法性,還包括甄別國(境)外高等教育機構(gòu)頒發(fā)的學位證書或具有學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憑、證書的真實性。同時由于各國高等教育體制上的差異,還需要對國(境)外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的層次提出認證咨詢意見供國內(nèi)的用人單位參考。
二、 學歷學位認證的途徑
1、 目前進行學歷學位認證有兩個渠道,一種是回國后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進行認證(詳見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179/#p#分頁標題#e#),一種是在荷蘭當?shù)剡M行認證。盡管通過上述兩個渠道獲得的認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國內(nèi)用人單位由于對世界各國教育體制及認證體系無法完全掌握,通常更傾向于認可第一種(即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進行認證)渠道,因此對于打算回國工作或繼續(xù)學習的留學人員而言,回國后對所獲學歷學位進行認證即可滿足要求。
2、 在荷蘭當?shù)剡M行學歷學位認證的性質(zhì)及方式
在荷蘭當?shù)貙W歷學位進行的認證,其認證內(nèi)容包括頒發(fā)證書機構(gòu)的合法性以及證書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認證方式根據(jù)證書需要適用的國家不同而分為兩類:
A) 適用于國際認證締約國(Apostille Treaty,簽約國詳見http://hcch.e-vision.nl/index_en.php?act=conventions.status&cid=41),其程序是先持學位證書赴位于格羅寧根的IB-Groep進行公證,然后到格羅寧根市法院進行認證(兩個程序即可);
B) 適用于非國際認證締約國(中國屬于非締約國),其程序是是先持學位證書赴位于格羅寧根的IB-Groep進行公證,然后到荷蘭外交部進行認證,最后到所需要適用國的大使館(如需要到中國使用則到中國駐荷蘭大使館)進行認證以完成所謂“雙認證”(共三個程序)。
3、 綜上所述,建議準備結(jié)束在荷蘭學習的留學人員根據(jù)未來的計劃選擇對學歷學位進行認證的渠道。假如不是回國學習和工作而是前往其他國家,建議根據(jù)擬前往國的要求決定是否需要選擇在荷蘭當?shù)剡M行認證。
三、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與國內(nèi)認證的關系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駐外使館教育處開具的正式文書,是留學人員在所在國學習或進修經(jīng)歷的官方證明。凡在荷蘭的大學、科研機構(gòu)學習、進修或工作半年以上,并在結(jié)束學習或工作后回國工作的各類留學人員均可來我處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對于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等或暫不回國者不予出具)。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本身不具備對學歷、學位進行公證或認證的功能,僅對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或進修的時間、地點以及性質(zhì)進行確認,但在國內(nèi)進行學歷學位認證時,《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要求與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的必備文件。
關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辦理辦法,我處將在近期進行調(diào)整,敬請關注。新辦法公布之前,仍按現(xiàn)行辦法執(zhí)行。
四、 鑒于荷蘭部分Hogeschool類高校存在著未經(jīng)批準自行開設碩士課程的現(xiàn)象,凡持Hogeschool類高校頒發(fā)的碩士學位證書來我處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者,需要事先獲得IB-Groep的公證,若選擇在國內(nèi)進行認證,則不需要其它的后續(xù)認證程序。同時提醒準備赴Hogeschool類高校攻讀碩士學位的人員事先了解所申請項目是否已獲得荷蘭教科文部或IB-Groep的批準(屬逐項批準,即某校的某一項目獲得批準,并不意味著該校的所有項目都獲批準),以避免所獲文憑在認證時遇到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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